因认为经典PK游戏《拳皇》角色形象被擅用于电影《三流女侠》的拍摄,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玩公司”)将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此案件有了新进展。据悉,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乐玩公司称,其享有《拳皇》97版和98版游戏以及涉案游戏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而三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三流女侠》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经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侵犯了乐玩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乐玩公司还认为,《三流女侠》电影中对角色进行误导性命名以及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影片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乐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0万元。
对于乐玩公司的起诉,金刚公司等三被告并不认可。他们认为,乐玩公司主张的角色形象作品、角色名称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且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等与《拳皇》97、98版游戏中均不同;并且,三家公司与乐玩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电影的宣传语是由宣传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添加;同时,乐玩公司的相关权利是非独占性、排他性的,无权单独提起诉讼;而威驰克公司、湃拉工作室并非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拳皇》系列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并且,乐玩公司经合法授权,对涉案游戏及其中的美术作品(即涉案的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有权在本案中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三流女侠》对《拳皇》系列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该行为构成了对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是,法院未支持乐玩公司有关其改编权及复制权受到侵犯的主张。
并且,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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