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岑等40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岑等40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部分罪行严重的人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上述40人均系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张岑等5人系台湾居民。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岑等40人先后出境至肯尼亚,参加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待被害人接听并转拨电话后,部分被告人作为一线接线人员冒充医保局或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部分被告人作为二线接线人员冒充公安人员,部分被告人作为三线接线人员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共同虚构被害人因个人医保卡信息泄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或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内转账或汇款,后通过远程操控等技术手段,对被害人的电子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相关被害人钱款。经查,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赵某某等2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岑等4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欺骗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岑等40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10人系主犯,30人系从犯。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对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根据其个人意愿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另有10名被告人在家属协助下退交了违法所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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